今天不談學術,想來瞭瞭社會現實面。
我們何其有幸,有個全世界羨慕的全民健保政策,讓絕大多數的國民,在沒有經濟壓力之下,接受及高品質的醫療照護。
被視為包山包海的健保政策之下, 仍然有部份的同胞,因為某些原因,在接受醫療的時候必須額外負擔龐大的手術或藥品的費用。
就藥品而言,近年來標靶藥品以及C型肝炎抗病毒藥的興起,逐漸成為某些家庭的負擔,讓家庭成員陷於"金錢"與"生命"的兩難之中。
網路的關鍵字經常出現,尋找便宜標靶藥品或者是搜尋便宜C型肝炎抗病毒藥,最近也不斷有國人試圖向海外某些國家進口或自行攜帶回國以解決經濟困境。
幸好! 為了不要再讓生命與金錢的拔河,持續耗盡一家人的心力........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通過了一個法條,外界稱其為"恩慈條款"
有關個人自用藥品進口,一般民眾可先行準備
(1) 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外籍旅客請檢附護照影本)
(2) 貨品外 盒、說明書(仿單)或目錄
(3) 個人自用切結書
(4) 國際包裹招領單或海關提單(事先提出申請無須檢附)
(5) 國內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文件(申請醫師處方藥品須檢附)
(6) 國內醫療院所出具之醫師處方箋(申請醫師處方藥品須檢附)
申請方式:
- 郵寄投件
- 臨櫃掛號
- 線上申辦
藥品申請方法如下:
一、線上填妥「貨品輸入同意書申請書」。
二、檢附以下資料:
(1) 身分證正反面(外籍旅客請檢附護照)
(2) 貨品外 盒、說明書(仿單)或目錄
(3) 個人自用切結書
(4) 國際包裹招領單或海關提單(事先提出申請無須檢附)
三、申請藥品倘屬處方藥品者,並應檢附國內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醫師處方,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外原就診之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醫師處方。
四、除前二項規定資料外,必要時,食品藥物管理署得請申請者檢附產品相關資訊及藥物原產國上市證明等資料供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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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 依藥事法第22條規定,輸入藥品前,應先取得食品藥物管理署同意後始得進口
2. 另依據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非處方藥品於6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每次數量不得超過12瓶或軟管類12支或總量1200顆。
3. 係依據『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2條第4款、第4條、第6條及第14條規定辦理。
請注意
由於這項規定是方便國人個人對海外的處方藥物有需求而開放的。
因此即使你獲得衛生主管同意而個自進口處方藥,但這並不表示該處方藥有獲得政府完整的藥品品質審查與藥品安全監視等作業。
申請人必須因而簽具切結書,表示申請前已得知該處方藥尚未取得國內核准的"藥品許可證",因此必須自行負擔服用該藥之後的風險。
有需要的,請你到下面這個政府案件申辦平台去瀏覽一下,衷心的希望藉由"恩慈條款"得以協助你或你愛的人得到可負擔的治療。
https://oaps.fda.gov.tw/TFDAWeb/wSite/ct?xItem=87581&ctNode=253&m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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